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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
 

作  者:Mufti Muhammad Taqi Usmani (穆罕默德·塔奇·烏斯馬尼)
譯  者:林維頌
類  別:未分類
出  版:白象文化
出版日期:2022年4月
語  言:繁體中文
I S B N :9789574398256
裝  訂:平裝

定  價:NT$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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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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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序 / 導讀

試  閱

作  者

   
 

◎代理經銷:白象文化
本書深入探討伊斯蘭敎義中從事金融活動的所有規範及其細項,法學與實務並重。原文雖為原烏爾都語اُردُو‬編英文後,再由具伊斯蘭金融專業資格譯者翻譯為繁體中文版本,尚保持原著之內涵精髓。本書嚴謹剛強、辯證明確,現已成為當代伊斯蘭金融法學最重要之作,原著作者更已是伊斯蘭世界宗敎哲學領袖。相信將可成為敲開18億穆斯林人口黃金大門之重要中文文獻,更是華人世界中唯一提供回敎相關金融商事法學書籍,為南向政策及中東世界經貿鋪路,同時亦可成為「一帶一路」框架下的開門鑰匙。

   
 

   
 

第一章伊斯蘭經濟體系導論
INTRODUCTION TO ISLAMIC ECONOMIC SYSTEM
第一節.伊斯蘭經濟體系
基於利息(Riba)的投資,是在伊斯蘭宗教還未生成前的社會中興盛的資本主義形式之一。這種交易通常有兩個參與者,一個是提供資金的投資者(借貸方),另一個是負責業務的經理人(經營方)。前者在資本出借後不必擔心借款的企業未來是否盈利或虧損,因為這投資項目會以固定利率在兩種結果中(盈利或虧損)自動產生利息。而在伊斯蘭教法中則禁止這種交易,「『先知』穆罕默德」不是以教義上的道德方式勸阻,而是以基本大法的形式禁絕了這種交易。
從不同的角度了解Riba的定義以及禁令和與其有關的裁定是至關重要的。然現今「附息放款」已被視為世界經濟的多數組成部分。欲從中破壞並解放其中的枷鎖似乎充滿了困難,縱使《古蘭經》(Qur'an)和《聖行》(Sunnah)已多處嚴厲禁止利息收付。而面對這問題必須是細節導向,並且在所有可能的面向付諸解決。
首先,我們必須仔細研究《古蘭經》(Qur'an)經文對於Riba以及在《聖訓》(Hadith)中所指示的內容做正確解釋,然後確定Riba在《古蘭經》和《聖訓》中的用語,以及其所涉及的交易和潛在的方向,另外Riba禁令背後的智慧以及Riba帶給社會什麼樣的危害,因此我們先談談伊斯蘭經濟理論如何與利息進行雙邊對決(Vis-A-Vis)。
伊斯蘭經濟理論vs.Riba
伊斯蘭的經濟理論完全沒有Riba的概念,因為根據伊斯蘭教法,Riba是社會中的詛咒,它在少數人周圍積累金錢,而且不可避免地導致以及建立資本壟斷,同時也為自私、貪婪、不公正和壓迫打開了大門,並在貿易交易和商業領域製造騙局和欺詐繁榮發展假像的可能,然而伊斯蘭教義鼓勵最高的道德倫理原則,例如博愛、集體福利、繁榮、社會公平與正義。由於這個原因,伊斯蘭教絕對不允許Riba往來,並嚴格禁止所有基於Riba的相關交易。若從伊斯蘭的經濟理論基礎出發,可以運用社會財富的分配代價來平衡禁止Riba所產生的影響。
財富分配
這是有關人類經濟生活最重要和最有爭議的問題之一,它催生了當今世界的全面性革命,並影響了從國際政治到個人生活全人類所有活動的領域。幾個世紀以來,這個問題不僅成為激烈的言語和書面辯論的核心,並且它還是武裝衝突的主要起因。然而事實是,關於這個主題的一切人文論述在沒有尋求神聖啟示的指導,而僅僅依靠人類理性的推演的情況下,唯一不可避免的結果就是讓這混亂問題變得更加嚴重。
伊斯蘭對財富分配的看法
在這一章節中,我們盡可能清楚且簡短地說明伊斯蘭教法在此問題上的立場,因為我們可以從《古蘭經》,《聖訓》和伊斯蘭「神學思想家」的經文中推斷伊斯蘭教派的分佈。
在解釋這一點之前,伊斯蘭語境中的財富似乎有必要澄清。某些可從《古蘭經》推導出來的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已將伊斯蘭的經濟觀點與非伊斯蘭的經濟體系區分出來。
1. 經濟目標的重要性
毫無疑問,伊斯蘭教義反對修道院主義,認為人類的經濟活動是合法的有功效的,有時甚至是強制性的和必要的。它倡導人類經濟進步,並將合法或公正的生計視為第二秩序的義務。但真相是,伊斯蘭教義卻不將「經濟活動」視為人類的最根本問題,也不將經濟進步捧為人類的生活和生命的終極目標,這同樣是一個事實。
對伊斯蘭經濟學的許多誤解僅是由於混淆了以下兩個事實:將經濟視為生命的最終目標,認為這將是透過合法手段過上富裕生活的必要條件。甚至普世認定也足以表明:經濟活動是法定的,經濟活動是有功勳的或者經濟活動是必要的這件事,是人類生活的最終目標以及思想和行動的中心。因此,非常重要的是它從一開始就盡可能使經濟卓越之目標明確。實際上,伊斯蘭經濟學和唯物主義經濟學之間的根本和深遠的差異恰恰是:
唯物主義經濟學:「民生是人類的基本問題,經濟發展是人類生命的終極。」
伊斯蘭經濟學:「生計可能是必要和不可或缺的,但不能成為人類生活的真正目的。」
因此,儘管我們在《古蘭經》中發現對修道院主義的反對,並命令要「尋求真主的仁慈」。同時,我們在《古蘭經》中發現的訓令是要克制對世俗生活的誘惑或妄想。所有這些東西全部都被指定為「Ad-Dunya」(「淺陋」或者「塵世」),而這個詞從字面上看來並沒有令人愉快的含義。
顯然,人們可能會覺得這上述的兩個命令是矛盾的,但事實是,根據《古蘭經》的觀點,所有謀生手段不只是人類旅途中的各個階段展現,而且最終目的地還不止於此。那個最終目的地是人追求品格和行為上的崇高境界,是另一個世界的天上福祉。因此人類的真正議題和人類生活的根本目的是實現這個目標,但如果不經過塵世的道路就無法實現它們。因此,對於世俗生活而言,所有那些必不可少的事情對人類來說也變得至關重要。意思是說,只要人們將謀生的意圖僅用作於通向最終目的地的必要途徑,也就是尋求到「真主」的仁慈,惟一旦人類迷失在這條道路的迷宮中,並讓自己忘記了在祂的主要目的地時,同樣的謀生手段就變成了「誘惑或妄想」、變成了「審判」,《古蘭經》:「並且知道你的財產和孩子只不過是審判」(8:28)。
《古蘭經》在簡短的經文中非常精準地闡明了這一基本真理:「藉著「阿拉真主」已賦予並賜給你身上的去謀求另一個世界」(28:77)。
這個原則在其他幾節中也有闡述,《古蘭經》對人的「經濟活動」的態度及其兩個方面,對解決伊斯蘭經濟學中的「人」的問題非常有幫助。
2. 財富和財產的真實本質
可以幫助解決財富分配問題的另一個基本原則是伊斯蘭教中的「財富」概念。根據《古蘭經》的闡述:「所有可能形式的『財富』都是『神』創造的東西,從原則上講是祂的『財產』。」神將對人類產生的事物的財產權授予他。
《古蘭經》明確指出:「從祂的財產中所賜給你的給他們。」(24:33)。
根據《古蘭經》這種思想哲學的原因是,一個人所能做的就是將自己的勞動投入到生產過程中。但只有真神,而沒有其他本體或位格,可以將這項努力富有成果,並且實質富有成效。人只能將種子播種到土壤中,而要從種子中取出幼苗,使幼苗長成到大樹,這是人以外的工作。
《古蘭經》說:「您考慮過要耕種什麼嗎?是讓自己本身讓其生長,還是讓我們本身讓其生長?」在另一節經文中:「難道他們沒有看到我們親手製造的東西。我們為人們創造了牛,從而人們將牛納入他們的財產權?」(36:71)
所有這些經文都充分說明了「財富」無論其形式如何,原則上都是「真神的財產」的根本論點,正是祂賦予了人類使用財富的權利。因此,「真神」有權要求人將對這種財富的利用在服從於「阿拉」的誡命當中。因此,人對祂所利用的東西擁有「財產權」,但是這種權利不是絕對的、任意的或無限的,它伴隨著某些限制和約束,這些限制和約束是「財富」的真正所有者施加的。我們必須把它投入在祂所命令要投入的地方,不要投入在祂禁止的地方。在以下經節中已更明確地闡明了這一點:「藉著神已賦予並賜給你身上的去謀求另一個世界,不要疏忽你在這個世界上的所擁有的權額。要像阿拉對你所做的那樣的善去行,不要試圖在這世上散佈失序。」(28:77)
這節經文充分說明了伊斯蘭在財產問題上的觀點。它將以下的準則擺在我們面前:
人所曾擁有的任何財富都已從神那裡收取。
人最終目的必須應該是從另一個世界觀念的方式使用它
由於財富是從神那兒獲得的,因此人類對它的利用必定要服從神的誡命。
現在,神聖誡命採取兩種形式:
真主可以命令人將指定的「財富」傳達給另一個人。必須遵守這條誡命,因為「阿拉」對你做了善事,所以祂可以命令你對他人做善事:「要像『阿拉』對你所做的那樣的善去行」。
祂可能禁止你以自主的方式使用此「財富」。祂擁有這樣做的一切權利,因為祂不允許你從可能導致集體禍害或在世上傳播混亂的方式來使用「財富」。
這就是伊斯蘭關於財產問題的觀點與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觀點的區別。由於資本主義的思想背景在理論上或實踐上都是唯物主義的,它賦予人對財產是賦予「所有權人」無條件且絕對性的財產權,並允許「所有權人」隨意使用財產。但是,《古蘭經》引用哈茲拉特.舒艾卜(Hazrat Shu'aib)族的話,對這種財產理論採取了不贊成的態度。他們曾經說過:「你的祈禱方式是否命令你放棄我們祖先所崇拜的事物,或者停止使用自己的財產做我們想做的事情?」 (11:87)
這些人過去常常將自己的財產視為「自己的」或「我們的」,因此「做我們想做的事情」這一主張是他們地位的必然結論。但是《古蘭經》在「光明」一章中用「阿拉的財產」一詞代替了「我們的財產」一詞,進而打擊了資本主義思維方式的根源。同理,透過增加「真主賦予你的資格」的資格確認,也同樣開始剷除了社會主義一貫否定人們享有私有財產權利的基礎。同樣地(這就是他們如何獲得自已財產的方式),在「雅辛」一章中,有一段經文明確地確認了私有財產的權利是阿拉贈與的禮物。
伊斯蘭、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之間的區別
現在,我們可以劃清伊斯蘭、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的界限:
1.資本主義肯定了私有財產的絕對和無條件的權利。
2.社會主義完全否定私有財產權。
於是,真相介於這兩個極端之間,也就是說,伊斯蘭教義承認私有財產權,但並不認為這是絕對且無條件的絕對權利,因它將導致「世上的混亂」。

第2節.伊斯蘭經濟的生產要素
資本主義觀點
為了充分理解伊斯蘭經濟的觀點,最好看一下在資本主義下獲得的財富分配經濟制度。這可以簡單地描述這一理論:財富應該只分配給參與生產財富的那些人,並在經濟學術語中將其描述為生產要素。根據資本主義經濟學,這生產要素有四個:
1. 資本:定義是「生產的生產資源」。也就是說,一種商品已經經歷了人類的一種生產過程,並再次被用作另一種生產過程的手段。
2. 勞動:意指人的任何努力。
3. 土地:指「自然資源」。那些以前未經人類生產過程就被用作生產的東西。
4. 企業家或組織:將以上三個要素綜合在一起,加以利用,並承擔生產中獲利和損失的風險。
在資本主義經濟下,這四個生產要素所合作產生的財富又分配給底下這四個要素:
1. 以利息的形式分配給資本。
2. 以工資的形式分配給勞動。
3. 以租金(或收入)的形式分配給土地。
4. 以利潤(分配後剩餘)的形式留給企業家。
社會主義觀點
另一方面,在社會主義經濟下,資本和土地不是私有財產,反而被認為是國家財產或集體財產,因此在該系統的原理下根本不會出現利息或租金(收入)的問題。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企業家也不是個人,而是國家本身。因此,至少從理論上講,利潤也是不可能的。現在只有一個因素,即勞動。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本身被認為擁有財富權,它以「工資」的形式獲得。
伊斯蘭觀點
伊斯蘭教的分配財富體系與此不同。從伊斯蘭的角度來看,有兩種人擁有財富權:
1. 擁有主要權利的人,即那些因參與生產過程而直接擁有財富的人。換句話說,正是那些「生產要素」參與了產生某種財富的過程。
2. 具有次要權利的人,也就是說,那些沒有直接參與生產過程,但擁有生產者的共同權利的生產者,被要求使他們成為其財富的共同分享者。
需要明確的是,我們這裡關注的是社會主義的基本哲學或理論,而不是社會主義的當前實踐,因為社會主義國家的實際實踐與該理論大相徑庭。
伊斯蘭經濟理論-擁有基本財富權的人
如上所述,最基本的財富權是由「生產要素」享有的,但是「生產要素」沒有具體說明或技術定義,也沒有以與資本主義經濟體制下完全相同的方式來確定其在財富中的權利。實際上這兩種方式截然不同。以觀點來看,實際生產要素是三個而不是四個:
1. 資本:在生產過程中被完全消耗或完全改變形式的生產材料,因此這些生產材料不能出租或租賃(例如流動現資金或食品等)。
2. 土地:在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生產材料,其原始形式和外部形態保持不變,因此可以出租或租賃(例如土地,房屋,機器等)。
3. 勞動:無論是身體器官,是思想還是心臟,都是人類的勞動,因此這項工作也包括組織和計劃。
這三個因素共同作用所產生的任何「財富」,都將以下列方式主要分配給這三個因素:第一是以利潤的形式(而不是以利息)分配給資本;第二是以租金的形式分配給土地,第三則是以工資的形式分配給勞工。
社會主義與伊斯蘭經濟
正如前述所說,伊斯蘭的財富分配制度不同於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伊斯蘭經濟與社會主義經濟之間的差別非常明顯。由於社會主義不承認私有財產的思想,因此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的財富僅以工資的形式分配。相反的,根據我們上面概述的伊斯蘭財富分配原則,宇宙內存在的所有事物原則上都是真主本身的財產,那麼,這些事情的大部分就是祂作為與人類共同的信任,平等地給予了所有人。這些包括火、水、土地、空氣、光、野草、狩獵、捕魚、礦山、無人擁有和未耕之地等。這不是任何個人的財產,而是共同的信任,每個人都是這種信任下的受益者,並且同樣有資格使用它。
另一方面,在某些情況下,只有出於以下簡單原因必須承認私有財產權,如果沒有這樣的承認,就不可能建立我們在討論中提到的切實可行的自然經濟體系。社會主義財富分配的第一個對象:我們將清算大量的小資本家,並將大量的國家財富資源交給一個大的資本家-國家來處理,它可以任意處理這一財富庫,進而導致最明顯的-財富的集中。而且它產生了另一種巨大的作用力,由於它裂解了人類勞動的自然選擇權和控制權,為利用這種勞動因此法令就變得不可或缺,這對勞動效率和心理健康產生了不利影響。所有這些都表明,社會主義制度影響了伊斯蘭財富分配理論的三個對象中的兩個,即自然地建立了的經濟體系,並確保每個人應得的生產回饋。
由於這些是社會主義經濟的非自然系統的固有多重短缺,因此伊斯蘭經濟沒有選擇完全結束私有財產,而是承認在不被視為共同信任的有形條件中可擁有私有財產權。
因此,伊斯蘭經濟賦予了資本和土地獨立的地位,同時以健康的形式適用「供需」的自然法則。因此,伊斯蘭經濟不僅以類似社會主義的工資形式來分配財富,而且還以剩餘的利潤和使用權租金收入的形式來分配財富。
但同時,伊斯蘭經濟也禁止了「利息」的科目類別,並指定了一長串擁有次要擁有權的人。這樣做消除了資本集中的本質特性,即財富集中的巨大弊端,而這也是社會主義所要消除的資本主義之病灶,這些是伊斯蘭經濟把財富分配與社會主義區分開來的根本原因。
伊斯蘭經濟充分理解社會主義關於財富分配的觀點與資本主義之間的區別。由於這種區分非常微妙和複雜,因此我們需要更詳細地討論它。透過對比,伊斯蘭經濟和資本主義財富分配制度的簡要概述,我們得出兩者之間的以下區別:
1. 企業家被排除在生產要素之外,這是常規要素,只有三個要素被認可,而不是四個。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企業家的存在已被拒絕,這意味著企業家不是一個獨立因素,而是被包括在三個因素之一中。
2. 不是「利息」而是「利潤」,被視為資本的「報酬」。
3. 生產要素的定義不同。資本主義將「資本」定義為「生產的生產資源」。因此除了貨幣和食物之外,資本還應該包括機器等。但是我們在討論伊斯蘭的財富分配觀點時引入的「資本」的定義僅包括那些不能被完全消耗的東西,或者換句話說,那些不可出讓或不可出租的指的是金錢。根據此定義,可以將機器從「資本」中排除。
4. 同樣,對「土地」的定義也更為籠統。也就是說,所有東西都被歸類於此,不必為了使用而完全消耗掉,機器也屬於這一類。
5. 工作的定義也從單純的勞力擴大為包括智力工作和計劃。
現在讓我們進入討論的細節。在資本主義制度下,企業家(賦予他「利潤」的權利)最重要的特徵應該是他在業務中承擔獲利和虧損的風險。也就是說,從資本家的角度來看,「利潤」是對他勇於從事商業活動勇氣的一種獎勵,在那裡他一個人就必須承擔可能損失的重擔,而其他三個因素將不受損失的影響,因為資本將獲得應得的利潤;土地將獲得約定的租金;勞動力將獲得議定的工資。

   
 

◎Mufti Muhammad Taqi Usmani(穆罕默德·塔奇·烏斯馬尼)

Taqi Usmani大法官是聖訓、伊斯蘭法理學和伊斯蘭金融領域的領先學者。他被認為是德奧班迪伊斯蘭學習學校的知識分子負責人,也是德奧班迪學校之外的權威。1982 年至 2002 年 5 月,他擔任巴基斯坦最高法院伊斯蘭教法上訴庭法官。他專門研究聖訓、伊斯蘭法理學和金融事務。

Usmani 的另一個影響力來自他作為全球伊斯蘭金融權威的地位。他曾擔任十多家伊斯蘭銀行和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成員和主席,目前領導巴林伊斯蘭金融機構會計和審計組織 (AAOIFI) 國際伊斯蘭教法委員會(Board of Shariah Commitee)。

他還是伊斯蘭會議組織國際伊斯蘭宗教學院International Islamic Fiqh Academy of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Islamic Conference的常任成員,該學院是穆斯林世界最高階的法律機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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